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
<p data-role="original-title" style="display:none">原标题: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</p><p>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</p>
<p>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发布了《2022年年度报告》。经事后审查发现,《2022年年度报告》中“第四节公司治理”之“五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”之“2、任职情况”中“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”及“第六节重要事项”之“十二、处罚及整改情况”的相关信息有误,现予以补充更正。</p>
<p>一、更正情况</p>
<p>(一)公司《2022年年度报告》“第四节公司治理”之“五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”之“2、任职情况”中“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”</p>
<p>更正前:</p>
<p>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</p>
<p>□适用√不适用</p>
<p>更正后:</p>
<p>公司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</p>
<p>√适用□不适用</p>
<p>2022年9月9日,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《关于对孙晓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》(〔2022〕178号)。因公司现任董事、总经理孙晓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担任董事会秘书,但未将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相关事项告知公司,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(2018年修订)》(证监会令第141号)(以下简称“《首发办法》”)第四条的有关规定,根据《首发办法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现任董事、总经理孙晓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</p>
<p>(二)公司《2022年年度报告》“第六节重要事项”之“十二、处罚及整改情况”</p>
<p>更正前:</p>
<p>十二、处罚及整改情况</p>
<p>□适用√不适用</p>
<p>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。</p>
<p>更正后:</p>
<p>十二、处罚及整改情况</p>
<p>√适用□不适用</p>
<p>■</p>
<p>整改情况说明</p>
<p>√适用□不适用</p>
<p>针对上述警示函提到的问题,公司董事、总经理孙晓蔷女士高度重视并吸取教训,认真学习相关规范,深刻反省了相关事项,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。</p>
<p>二、其他说明</p>
<p>除上述事项外,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,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影响,更正后的《2022年年度报告》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。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,公司深表歉意,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。</p>
<p>特此公告。</p>
<p>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</p>
<p>2023年6月16日</p><br><br><br>来源网址:https://www.sohu.com/a/685967936_1209885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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